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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s
律师执业环境的变化必然导致律师工作方式的变革
发布时间:2023-06-06 15:08浏览次数: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
    
  一、公益诉讼与法学教育
  
  近10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悄然落地生根并获得蓬勃发展,公益诉讼已经深度介入社会政治生活,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严格说来,公益诉讼与法学教育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随着法学教育职业化倾向日益突出,我国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实务内容,法学教育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彰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法学教育全球化的背景下,受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理念的日益影响,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传统东方国家也在逐步尝试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主导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公益诉讼俨然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和高校法律援助的重要题材,登堂入室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法学教育平台发展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

  毋庸讳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一直受到观念抵制、制度缺位等因素的制约,公益诉讼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譬如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法院在公益诉讼受理方面谨小慎微、公益诉讼胜诉的比例较低、诉讼成本偏高、诉讼成效不大等等。在某些时期、某些领域,公益诉讼还表现出举步维艰的态势。

与此同时,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有力的组织和协调。虽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在公益诉讼中也常常显露身手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如果要求律师将公益诉讼作为主业且长期坚守未免过于苛求。要想克服公益诉讼的主、客观障碍,带动广大民众共同维护社会公益,需要其他主体的参与。其中,法学教育机构在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中无疑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

  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我国主要的法律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机构,拥有独特的法律资源优势、良好的氛围与环境,汇聚了众多的法律人才,其中有大量的法律专家学者从事相关的教学理论与实务研究,还有广大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积极从事法律学习和实践。随着职业化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共识,以高校法学院系广大师生作为公益诉讼的推动主体,无疑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

  事实上,大学法学院参与或主导公益诉讼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种趋势。笔者曾经访问法律诊所教育成就卓越的美国乔治顿大学,发现该校不仅设有颇具规模的法律援助机构、拥有堪称世界之最的12学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设置,而且还有着引领公益诉讼潮流的光辉历史。而在笔者访问过的另一所美国著名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还支持创办了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公益诉讼研究中心”。随着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的西风东渐,我国部分知名高校法学院系也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同时逐渐介入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领域,先后成立了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致力于公益诉讼的律师和普通民众不同程度地推动着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

  高校法学院系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公益诉讼,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法律援助活动能够与法学院系的教学工作相互融合与促进。法律援助活动能够与目前法学院开展的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发展,在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能满足法学院实践教学的需求。

  其二,高校师生尤其是法学院学生在公益诉讼领域有更多的热情。法学院学生更乐于在法律援助中实践自己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有很高的法律热情,较多的课余时间,热衷于提供志愿服务。加上法学院具有律师身份的教师参与指导和辅助,有效地克服学生们在知识和实践经验上的不足之后,完全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发挥重大的作用。

  其三、高校法学院系在公益诉讼领域有更大的施展空间,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相比其他的社会力量而言,承受的非议和社会压力一般较少,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能够更加顺利。同时,高校也具有更多的专业学术资源和社会关注度,高校师生从事公益诉讼活动更容易得到媒体及社会的关注。有了成功的模式和案例后,通过高校的学术交流平台更容易得到推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四,高校法学院系从事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较低,便于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官方法律援助机构规模有限,援助范围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而律师事务所由于负担运营成本和经济压力,从事法律援助的时间和精力难于保障,往往不能长期坚持。相比而言,高校在法律援助中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以法学院教师及学生为主体的援助力量,无需附加多余费用的场地和设施,无需专门支付援助报酬,不仅为高校法援机构的运行降低了成本,也为公益诉讼中被援助当事人降低了成本。再加上高校一些专项经费的支持,通过当事人适当承担少许诉讼成本的方式,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就可以很顺利地运转起来。

  三、引入公益诉讼元素的法学教育

  如前所述,无论是法学院系本身,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已经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开始更多地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等实务类课程得到空前的重视,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更是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研究生教育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转型。其中,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依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成为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亮点,公益诉讼也因此得以嵌入高等法学教育。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用之学,任课教师直接提起或代理公益诉讼并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体验式法学教育方式,不少法学院系的教师都做了身体力行的尝试,其收效往往强于一般“纸上谈兵”式的授课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0年前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陆续引进到国内以来,不少高校法学院系都开设了丰富多样的法律诊所课程。据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该会现有团体会员130多家,基本都开设了民事(诉讼)诊所、刑事(诉讼)诊所、劳动诊所、社区诊所、立法诊所等不同类型的诊所课程。但是,笔者认为,典型意义的法律诊所课程应该还是诉讼诊所课程。通过依法参与代理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学生不仅可以获得规定学分,更可以获得课堂学习所不能获得的诉讼体会和经验;通过诊所教师的模拟安排、点评、总结和归纳,其他学生可以像教师一样不仅“诊断”当事人的案情,还可以“诊断”参与代理的学生的问题所在,既有助于培养其实务操作能力,又有助于培养其职业道德意识。由于公益诉讼还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更有助于培养学生,能够吸引参与者的关注。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诊所教育过程对参与学生的影响力。

  不过,如何实现《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与公益诉讼的有机结合,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和不断实践的问题。在笔者主持的某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集中课堂上,笔者和其他教师以学生们亲自代理的北京大学某消费者状告圣梦美容院服务欺诈系列诉讼为例,在部分学生实际参与接待当事人、立案和开庭的基础上,先后组织了三次主题不同但又相互衔接的公开课,收到了较好的教学和示范效果,特不揣浅陋赘述如下,或许可为参照:

  第一次公开课的主题为学生模拟接待当事人。参与角色模拟的学生都是曾经在笔者指导下同时亲自接待当事人的学生,模拟表演时有人扮演接待律师,有人扮演律师助理,有人扮演当事人,有人则担任观察员,通过这种方式回放实际接待场面,让其他学生现场评价各个角色扮演者的优缺点,还让观察员对比总结,教师最后总结点评。

  第二次公开课的主题为学生模拟立案。参与模拟立案表演的学生将他们的真实经历再现出来,作为观众的学生则负责分析评价模拟过程的问题,在了解立案文件要求的同时加深了对当前司法环境的理解。

  第三次公开课的主题为学生观摩、点评庭审录像。参与开庭审理环节是法律诊所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在两名学生代理消费者开庭之后,笔者将其法庭实况录像拷贝回来在课堂上播放,让其他学生进行评价,并让代理出庭的同学自我总结和参与旁听的同学进行总结,最后由老师进行全面点评。因为观摩的是身边同学的法庭表现场面,学生们普遍认真,并积极投入评价和分析。通过老师的归纳、总结,学生们潜移默化地理解了一般诉讼要领和诉讼的策略与技巧。

  当然,如前所述,任课教师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或代理公益诉讼,将诉讼实践融入课程内容之中;又或者促成《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与公益诉讼相结合,将诉讼实践作为主要课程内容,都是公益诉讼嵌入法律实务教学的有效方式。我们还应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代理公益诉讼,以其亲身经历体悟诉讼过程并相互交流,有条件的邀请公益诉讼代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举办讲座,以公益诉讼为题材引导学生组织模拟法庭,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旁听公益诉讼的开庭审理或者与公益诉讼有关的研讨会、论证会,以便让学生获得更多的启发。

  四、作为法学教育素材的公益诉讼的策略选择

  任何诉讼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公益诉讼也概莫能外。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开展公益诉讼,更有许多资源优势和有利因素可资借用。总结起来,作为法学教育素材的公益诉讼的策略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充分利用高校信息资源优势,开发和挖掘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特殊意义在于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也使得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成倍增加。但是,如何在众多的法律纠纷中发现并形成公益诉讼,需要我们有目的地选择和甄别,有时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作为法学教育的实施者,法学院系教师应当充分利用高校信息资源优势,利用法律援助机构和网上咨询平台,从可能产生普遍意义的纠纷信息中开发和挖掘公益诉讼,并进而作为教学素材有机融入相关教学体系。

  2、积极争取法学专家的智力支持,全面支持公益诉讼。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法律意见是很容易受到关注和重视的,组织法学专家和学者对重大的法律疑难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并通过有效的渠道反馈至法院和庭审法官的面前,能够帮助法院和法官了解更多的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引导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高校法学院系本身就是法学智力库,具有较多的专家学者资源,因而在开展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法学专家的智力支持,以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支持公益诉讼。

  3、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积极介入公益诉讼。

  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积极参与是案件能得到相对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媒体监督不仅能够使得公益诉讼取得胜利,从根本上还能够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此类诉讼的最终目的。在公益诉讼中,尤其是面对着强权的公权力机关时,适时适当地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能够为案件争取一个更加公平的结果。

  4、适时提交情况反映,通过司法监督机制关注公益诉讼。

  鉴于目前我国诉讼实践中合议庭制度难以发挥民主合议的作用,往往会发生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一人专断的情形。如果遇到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更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志的左右。及时将案件情况及重要信息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主要领导反映,尤其是将案件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法院领导提交反映,引起法院领导对案件的重视,启动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判决的效果,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

  5、以法律援助机构为平台,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等实务课程开展公益诉讼。

  目前,多数法学院系都开设了若干法律实务课程,为服务社会并为学生提供学习实践机会,很多法学院系还设立了对外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接待工作是公益诉讼线索的重要来源,《法律诊所教育》等实务课程的经常性开设是公益诉讼发挥普遍教学功能的必要条件。因此,以法律援助机构为平台,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等实务课程广为开展公益诉讼,是保证法学教育中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6、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公益诉讼。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参与法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不仅能够为法学院提供师资,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还能够相互结合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此外,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开展公益诉讼还要善于妥协,注重社会影响而非诉讼结果。从更高的层次来看,高校法律院系还要全面利用公益诉讼的有效元素,深入挖掘个案的制度价值,必要时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整理成文,向有关方面提出制度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公益诉讼是当前加强民主法治、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其发展仍有赖于众多主体的参与和相关制度的健全。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在法律实务教学过程中开展公益诉讼具有天然的优势和独特的作用。法学院师生如能注重发挥自身优势,采取适当有效的诉讼策略并借助法律援助平台积极参与和推动公益诉讼,就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应,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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