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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之痛(一)
发布时间:2011-06-02 14:58浏览次数:
作者:王娆(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曹某对邓某提起离婚诉讼,邓某同意离婚,但提出曹某有婚姻过错、隐匿财产等答辩观点,要求多分得财产。具体情况为:子女三人(均快满十八周岁);婚后财产有位于市内没办产权证件的三层私有楼房一幢(包括门面房)及相关附属房屋、运输车辆一台、不明的营运收入若干;婚后债务为购车债务若干。在双方就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径行判决:子女三人均由曹某抚养;住宅房、门面房和附属房均分,运输车辆和债务均归原告曹某。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上诉至咸宁中院,2005年,二审法院作出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邓某仍旧不服,向咸宁中院申请再审,咸宁中院进行了调解,并于2006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部分)内容为:债务归曹某承担;运输车辆改由邓某经营,在邓某支付曹某十万元后运输车辆归邓某所有。
      然而,邓某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该运输车辆因故不能正常经营,对此,邓某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08年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再审,2009年黄石中院依法撤销了咸宁中院于2006年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案件承办
     2008年邓某接到省高院指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后,来黄石找到本律师,要求我承办,面对已为讼累而憔悴的当事人,我认真审阅一尽来厚的卷宗,我心难已平静:一是当事人为维护权益而坚持诉讼的坚韧毅力让我感动;二是原本简单的案件让人深思。在看完卷宗后,我接受了她的委托,最终撤销了二审法院为再审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场历经数年的离婚财产分割之争出现了曙光,从而带来了新的诉讼机遇,但最终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
———201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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